pg电子娱乐平台校园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9-01 11: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pg电子娱乐平台校园卡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校园卡系统稳定运行,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提高管理效率,提升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pg电子娱乐平台校园卡(以下简称“校园卡” 是学校区域内,具有资金结算、身份识别等功能的非接触式智能卡。具体应用场景包括餐饮消费、电子门禁、图书借阅、医院诊疗、洗浴开水、体育娱乐、校车交通、会议签到等。

第三条 校园卡管理工作坚持“细化人员分类,强化审批责任,落实实名认证,关注用卡动态”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园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校园卡管理办法、审议校园卡相关的配套管理细则、协调和解决校园卡运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在学院成立初期,因各职能部门还未设立齐全,由院长办公会代替行使协调小组的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校园卡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校园卡中心”),负责与校园卡相关的管理及服务工作。

学院成立初期,由后勤管理处代管。

第六条 校园卡分为学生卡、教工卡、工勤卡、访客卡四类,具体分类见附表。

各类型校园卡均须采集持卡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件和照片,并在卡面印刷持卡人的姓名、照片、校园卡号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 未经学校同意,学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制发与校园卡功能类似的卡片或凭证。

第二章 校园卡的申请、审批与领取

第八条 校园卡申请实行实名制,申请人应向所在单位或邀请来校参加活动的单位提交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及相关材料,并由该单位提出申请。

第九条 校园卡采用分类审批,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机制。各审批单位所负责的审批对象见附表。

附表暂未涵盖的人员需申请校园卡时,由学校相关部门和单位审核后报协调小组审批。

第十条 校园卡实行“先审批、后领卡”的机制。领卡统一在校园卡中心办理。校园卡既可单个领取也可批量领取。校园卡中心负责对领卡人进行身份确认和登记。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校园卡的资金管理包括充值、消费、退款及商户管理等。校园卡中心负责校园卡的交易清分,学校财务处负责校园卡的资金结算,并建立落实相应的内控制度。

第十二条 校园卡持卡人可采用银行圈存、第三方应用平台、自助机具等方式进行校园卡充值。

第十三条 校园内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向校园卡中心申请成为校园卡系统的商户。

第十四条 商户的各项收费应按照《pg电子娱乐平台收费管理办法》进行审批,收取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学校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第十五条 校园卡持卡人有权获取其个人校园卡的交易记录和余额信息。

校园卡持卡人注销校园卡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校园卡中心办理,并领取卡内余额。

校园卡因超过有效期被注销时,学校财务处负责将卡内余额转存财务专用科目。原持卡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校园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校园卡及密码,凭密码消费,50元以下免密消费,持卡人可设置免密消费限额。因校园卡丢失等原因造成的个人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校园卡不可透支消费。如因技术原因造成透支,校园卡中心有权向持卡人追索透支款项,并冻结校园卡的使用,待持卡人清偿透支款项后,方可恢复正常使用。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校园卡中心负责校园卡系统、专用网络和自助服务设备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与维护,负责校园卡系统的信息安全和应急保障预案建设。

第十八条 校园卡商户负责校园卡终端设备的购置、管理与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转,保障校园卡系统平稳运行。

第十九条 经校园卡中心审查批准,学校各部门和单位的有关应用系统可接入校园卡系统。

与校园卡系统对接的应用系统,实行“谁申请、谁建设、 谁管理、谁维护”的机制。

第二十条 接入校园卡系统的应用系统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加强本应用系统的维护,遵守校园卡管理制度,保障校园卡系统的运行稳定和数据传递的准确可靠。

第二十一条 校园卡各审批单位应明确审批责任人,并报校园卡中心备案。

审批责任人根据本办法及相应的配套管理细则,审核校园卡申请材料。

审批责任人负责定期对所审批的人员信息进行维护,及时向校园卡中心提供人员状态信息更新。

第二十二条 校园卡延期应由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批。超过有效期90日(含)的校园卡,系统自动注销。

第二十三条 校园卡中心可根据有关规定,收取校园卡制卡费。

第二十四条 校园卡是校园生活的重要凭证,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禁止转借或出租,一经发现校园卡使用者非持卡人本人,终端使用单位有权扣留,并上交校园卡中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校园卡遗失应及时挂失,持卡人可通过校内自助圈存机挂失,也可持有效证件到校园卡中心挂失。办理校园卡解挂业务时,为保护持卡人利益,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中心办理或凭校园卡密码在自助圈存机自助解挂。

第二十六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上交到校园卡中心。拾获他人校园卡不上交反而恶意用卡,造成合法持卡人经济损失或引发其他问题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校园卡损坏或遗失补办的,应由持卡人对原卡进行挂失后,凭持卡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校园卡中心办理补办手续,并交纳补卡工本费。补办后,原卡中的余额将转入新卡中。

第二十八条 学院餐厅为福利性餐厅,旨在服务学院师生就餐。经山西航院院长办公会议议定,访客卡持卡人在餐厅就餐时,须额外支付5%的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 校园卡中心应加强校园卡用卡数据动态的分析,有权对交易异常的校园卡予以冻结,被冻结的校园卡需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解冻。

第三十条 学校各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后,可对校园卡数据进行分析和利用。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个人不得泄露校园卡信息,不得提供校园卡数据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校园卡中心、校园卡商户、校园卡应用系统管理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配套管理细则。

第三十二条 与校园卡工作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当事人及其部门和单位,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肃追责。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